国资委:企业对外转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高于 110% 时,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
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提到,企业实施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评估结果或估值结果作为参考依据,并结合经济行为目的、协同效应、交易双方谈判情况等合理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对外转让标的价格低于评估结果 90%、对外收购标的价格高于评估结果 110% 时,应当经经济行为批准单位充分论证合理性并书面同意后继续交易。作价参考依据为估值区间的,交易价格应当在估值区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