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SRC "Program Trading Order Agreement (Draft for Solicitation of Comments)": High-frequency trading abnormalities, securities firms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and report to regulators

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報道,中證協發佈《程序化交易委託協議(徵求意見稿)》。根據協議,如果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存在異常行為,券商有權拒絕並向監管機構和交易所報告。協議明確了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和投資者應報告的信息內容,以及券商的保密責任。該協議是為了配合《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而制定的。
中國證券報·中證金牛座記者日前從業內獨家獲悉,為配合落實《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指導券商更好地開展程序化交易,中證協組織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託協議(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於近日徵求券商意見。
據瞭解,《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正文共六章 25 條,主要包括釋義、程序化交易報告、交易行為管理、高頻交易管理、違約責任、附則等內容,對券商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範圍作出約定。
《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明確了程序化交易的報告要求。《管理規定》中要求程序化交易投資者對相關信息進行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報告。基於此,《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中對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甲方)的報告時間、報告信息、重大變更以及券商(乙方)的保密責任進行了約定。
投資者首次開展程序化交易前,應當向券商報告,在券商對其提交的信息進行充分核查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應報告的信息包括:賬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資者名稱、證券賬户代碼、指定交易的會員/託管會員機構、產品管理人等;賬户資金信息,包括賬户的資金規模及來源,槓桿資金規模及來源、槓桿率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類型及主要內容、交易指令執行方式、最高申報速率、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等;交易軟件信息,包括軟件名稱及版本號、開發主體等;其他信息,包括甲方(投資者)聯絡人及聯繫方式等;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投資者應報告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後下一個自然月的第五個交易日之前向券商進行變更報告。屬於重大變更的情形包括:賬户資金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槓桿資金來源發生變更或者規模較此前報告情況發生明顯變化;聯絡人發生變更;賬户最高申報速率或賬户單日最高申報筆數發生變更;主要交易策略發生變更;交易軟件信息發生變更;賬户停止進行程序化交易;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重大變更情形。
券商有權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行為進行監測識別,對投資者的程序化交易報告信息進行充分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對投資者身份進行穿透核查,對賬户資金信息、賬户交易信息和交易軟件信息進行核查。
《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清晰地規定了客户進行程序化交易的管理要求。《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為,以及券商按照監管規定有權對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為實施有效管理,對高頻交易實施差異化、從嚴管理。
具體來看,投資者存在下列行為的,券商有權採取拒絕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委託、撤銷相關申報等措施,並向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投資者拒不履行或者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投資者拒絕配合券商就程序化交易開展盡職調查,或者拒絕接受券商的核查和檢查;投資者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發生重大技術故障或者程序化交易委託出現重大異常;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可能影響交易系統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投資者實際用於程序化交易的技術系統與券商驗證測試、風險評估的系統不一致;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給出了高頻交易的定義,即投資者交易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高頻交易:單個賬户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秒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 300 筆以上;單個賬户在單個證券交易所每日申報、撤單的最高筆數達到 20000 筆以上;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投資者存在高頻交易情形的,除上述規定的應報告信息外,還應向券商報告高頻交易系統的服務器所在地、測試報告、發生故障時的應急方案,以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信息。
投資者進行高頻交易可能出現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異常交易行為的,券商有權採取拒絕委託、撤銷相關申報、暫停提供服務或終止與投資者的委託代理關係等措施,並向監管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告。
此外,《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還具體規定了違約的責任和後果。《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明確了券商和程序化交易客户任何一方違反協議而給對方所造成實際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示範文本(徵求意見稿)》為非強制性使用文本。券商為經紀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務可結合具體情況,參考示範文本訂立協議。凡是有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自律規則明確要求協議約定的事項,無論示範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均應在協議中訂明;對於協議當事人、投資者權利和義務有重大影響以及協議當事人認為需要予以明確的事項,無論示範文本是否作出要求,券商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協議中訂明。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協議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文作者:趙中昊,來源:中國證券報,原文標題:《《程序化交易委託協議(示範文本)》徵求意見,對券商和程序化交易投資者的權責範圍作出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