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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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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监管” 再出标志性案例,四券商因金通灵被 “处分”

严监管精神正在贯彻证券业,江苏证监局对光大证券、国海证券、东吴证券等四家券商及华西证券采取监管措施。其中,华西证券因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项目中存在违规情况而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6 个月,张然、刘静芳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年内不得担任相关职务。此外,还有其他个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

严监管的精神正在贯彻证券业。

5 月 14 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了对光大证券、国海证券、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同时,江苏证监局还披露了对华西证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监管措施的决定。以及对部分个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

而这些,都是由于前述机构和个人在与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的项目中存在违规情况所致。

具体来说,经监管部门调查,华西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项目的执业过程中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勤勉尽责、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阶段出具的相关报告存在不实记载以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执行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 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 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华西证券采取暂停保荐业务资格 6 个月的监管措施,暂停期间自 2024 年 4 月 28 日至 10 月 27 日。

此外,张然、刘静芳作为金通灵 2019 年非公开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未勤勉尽责,对华西证券保荐阶段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 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认定张然、刘静芳为不适当人选,自监管措施决定作出之日起 2 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相关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郑义、陈庆龄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70 号)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他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文书显示,经查,国海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履行相关义务,持续督导期出具的 2017-2019 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存在不实记载,持续督导报告对外发布程序不符合规定等。

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 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林举、唐彬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对上述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37 号) 第六十二条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国海证券、林举、唐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文书显示,经查,光大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履行持续督导职责过程中,未充分履行核查义务,利用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未进行必要的审慎核查,导致制作、出具的 2018-2020 年度持续督导意见存在不实记载。财务顾问主办人员周平、王世伟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7 号,2016 年 9 月 8 日生效) 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59 号,2019 年 10 月 18 日生效) 第六条第一款、《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2020 年 3 月 20 日生效) 第六条第一款以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4 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4 号)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光大证券、周平、王世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文书显示,经查,东吴证券在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非公开发行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 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 号) 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秋鸣作为该项目的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0 号) 第六十八条规定, 江苏证监局决定对东吴证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