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awsuit over the inheritance dispute among the Zong siblings has been exposed! The court ordered: defendants including Zong Fuli must explain the whereabouts of the HSBC account with 1.085 million USD! Previously, the lawyer revealed that the account balance is approximately 1.8 billion USD

華爾街見聞
2025.07.17 03:55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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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自稱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子女的人士於 7 月 15 日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宗慶後之女宗馥莉及其離岸公司説明滙豐賬户 108.5 萬美元的下落。法院已發出臨時禁止令,阻止宗馥莉處置相關資產。此案揭示了宗慶後逝世後家族內部的繼承爭議。

7 月 15 日,三名自稱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 “子女” 的人士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被告為宗慶後之女宗馥莉及其離岸公司。

原告方稱,早在 2024 年 12 月已遞交起訴狀,並申請針對宗馥莉的臨時禁令,以阻止其處置離岸公司資產。法院已發出臨時禁止令,要求宗馥莉履行多項告知義務。

宗慶後逝世一年有餘,隱秘的家族內幕與繼承紛爭,正以激烈對抗姿態浮出水面。

近日,三名自稱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 “子女” 的人士,向現任董事長、宗慶後之女宗馥莉提起訴訟,引發廣泛關注。

7 月 15 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查詢獲悉了一份以上述三名 “子女” 為原告,宗馥莉、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業有限公司)為被告人的訴狀。

該文書顯示,2024 年 12 月,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三人向香港高院申請針對宗馥莉的臨時禁令,以阻止她處置、處理或減少在滙豐銀行以建昊企業有限公司名義開立賬户的資產價值。法院在審閲原訴傳票(注:originating summons,香港民事訴訟的一種啓動方式)、原告方及律師確認書、原告承諾書等證據資料後,向兩名被告發出了臨時禁止令。

7 月 15 日晚間,《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上述案件的原告律所,併發去採訪問題,工作人員稱需諮詢律師意見後,向記者予以郵件回覆。截至 7 月 16 日記者發稿,未收到回覆。

法院已發出臨時禁止令

7 月 15 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獲取了原告方宗繼昌等三人的起訴狀原件。

原告方宗繼昌等三人的起訴狀原件 圖片來源:記者從香港高院獲取

該法律文書顯示,案件原告方三人分別為 Jacky Zong(宗繼昌)、Jessie Jiele Zong(宗婕莉)、Jerry Jisheng Zong(宗繼盛),被告方為 Kelly Fuli Zong(宗馥莉)(第一被告人)和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第二被告人,一家在英屬維京羣島註冊的公司)。

圖片來源:香港高等法院官網

記者注意到,這起案件是以原訴傳票展開的法律程序。

根據香港司法體系的公開司法解釋,一般而言,若訴訟各方只是要求法庭就某些法律論點的爭議或法律文件內某些詞語的詮釋的爭議而作出決定,但於案情事實上卻沒有爭議(或只有輕微爭議)的話,該訴訟便適宜以原訴傳票展開。

(注:如果訴訟是以原訴傳票開始,但法庭發覺案情事實的爭議頗大,便可以就訴訟應該依循的法律程序作出命令,使訴訟猶如以傳訊令狀開始般進行。如有這種情況,法庭會給予適用於傳訊令狀之法律程序的指示。)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這份起訴狀發現,以下四個重要信息值得關注:

第一,原告方宗繼昌等三人早已在 2024 年 12 月 30 日就向香港高等法院遞交起訴狀。而彼時僅是宗慶後逝世後半年,意味着這場家族矛盾早已發生。

第二,法院在審閲原訴傳票、原告方及律師確認書、原告承諾書等證據資料後,發出了臨時禁止令。其中一份確認書為宗繼昌於 2024 年 12 月 29 日作出的,還有相關證據。

臨時禁止令要求宗馥莉、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不得自行或通過代理人等任何方式處置、處理或降低在香港滙豐銀行以第二被告人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名義開立的賬户中的任何資產,也不得處置或減少自 2024 年 2 月 2 日以來存於該滙豐賬户中的任何資產的替代物或可追蹤收益。

臨時禁止令相關內容 圖片來源:記者從香港高院獲取

而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後正是在 2024 年 2 月去世。

也就是説,宗馥莉對香港滙豐銀行旗下離岸賬户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的資產使用權,一度被 “凍結”。

第三,“宗氏三兄妹” 還要求宗馥莉在 7 天內履行四項告知義務,並已獲得了法院的支持,包括:

目前香港滙豐銀行的最新餘額;

若滙豐銀行賬户內的資產在 2024 年 2 月 2 日或之後已被處置或轉移給第三方,需説明該等資產的去向、資產或其替代物/可追蹤收益的所在位置,以及該等資產是向誰、轉移至何處、在何種情況下從滙豐銀行賬户中被處置或轉出;

關於截至 2024 年 5 月 31 日銀行對賬單中顯示已從滙豐賬户中轉出的約 108.5 萬美元(1085120 美元,以下簡稱 “金額”),該金額或其替代品/可追蹤收益的現狀,以及該金額是如何被處置或從滙豐賬户中轉移出去的,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向誰、到何處以及在何種情形下該金額被處置或轉移出去的;

2024 年 2 月 2 日至目前滙豐賬户中資產的流動、收入和支出情況的詳細説明。

不過,該文書也顯示,對於臨時禁令,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可以隨時向法院申請變更或解除臨時禁止令,但要先通知原告律師。

第四,上述禁止令是依據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第 21M 條,為協助原告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對宗馥莉(第一被告。第二被告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在其中被列為第三方)的訴訟提供幫助。

記者查閲香港《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第 21M 條,此條名為 “在沒有實質法律程序進行的情況下的臨時濟助”。

擁有信託賬户的第二被告,由誰掌控?

第二被告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是什麼來頭?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獲悉,香港一家律所的律師在官網展示了其代理上述案件的信息,他如是表述這宗案件:“因中國內地高淨值家庭成員之間的信託糾紛,而產生的禁令及附帶披露申請。” 其案件編號與記者從香港高等法院獲取的案件編號一致。

圖片來源:律師個人網頁截圖

從這位律師的表述中可以看出,信託糾紛被視為案件的關鍵詞。這也讓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的身份指向更趨清晰,其為離岸信託的關鍵方。

據此前多家媒體報道,宗慶後生前在香港為後代設立了一筆離岸的家族信託,總額達到 21 億美元。原告律師曾向媒體披露,截至 2024 年初,該滙豐賬户餘額約為 18 億美元。

上海賢雲律師事務所創始人、管理合夥人滕雲 7 月 16 日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分析,“如果離岸信託的銀行賬户能夠被宗馥莉以其個人的指示進行劃轉,那這個信託可能處於還沒有生效的狀態(比如説信託文件約定信託財產需要累計到 21 億美元才生效)。也有一種可能就是,能被宗馥莉動用資金的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雖然是離岸信託控股的公司,但可能仍然是獨立運營的,所以才可以自行支配其公司名下的資金,而公司經營產生分紅可以在股東之間予以分配的,也就是説相應的股東分紅仍歸屬於離岸信託,再由離岸信託的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意願、信託文件進行分配”。

滕雲認為,該信託基金可能缺失書面文件,所以無法確認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是否為該離岸信託的受益人。其次,若信託資產能被宗馥莉直接劃轉,意味着信託資產未真正隔離,這個離岸信託是否有效也值得推敲。

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為何將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列為第二被告,滕雲認為有兩個可能性。其一,為了防止宗馥莉處置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的資產。其二,宗馥莉可能在 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中擔任了例如董事等職務,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才會根據宗馥莉的指令進行資金的劃轉。

此外,滕雲指出有幾個問題值得關注: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 的賬户如果是家族信託賬户,那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我國有嚴格的外匯管制,這 18 億美元的資金來源是否合法合規?是否屬於宗慶後的個人可支配的資產?

律師:案件爭議焦點包括 血緣認定和遺囑有效性

根據多家媒體報道,宗氏三兄妹在香港高等法院起訴要求 “拿回信託資金”,又在杭州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對宗馥莉繼承其父宗慶後持有的娃哈哈集團 29.4% 股權的繼承權。也有説法稱,宗慶後生前設立的遺囑將宗馥莉作為唯一繼承人。

致高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致高家族辦公室專委會主任、致高財富傳承中心主任陳麗婭律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三個原告是否能被法院確認為宗慶後的親生子女,這是三原告取得繼承權的前提資格條件;二是宗馥莉舉示的遺囑是否能被法院確認有效。立遺囑人宗慶後設立遺囑之時,是否身體健康且神志清楚。“辦案實踐中,為了防範未來遺囑爭議風險,律師通常建議 70 歲以上的老人立遺囑前,找一個具有司法鑑定資格的機構對立遺囑人做司法精神鑑定,證明其神志清楚,是一個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時審查遺囑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遺囑見證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見證人特徵。”

回到離岸信託系境外家族信託本身,其功能包括隔離風險、財富傳承、税收籌劃等。委託人將自己的合法資產交付裝入信託賬户,那麼即便委託人涉及債務等風險、婚姻風險等其他風險,信託資產也不會受到影響。

“信託資產具有獨立性。即獨立於委託人、受託人和信託受益人的特徵。委託人為該資產確定信託受益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的意願向受益人進行分配。” 陳麗婭説,信託資產還是一個合規的税收籌劃工具,“幾十億元資產如果按遺產來繼承,遺產税可能上億。”

“但現在看來,宗慶後雖然設立了家族信託、卻在去世後引發了後代的紛爭,且不説該家族信託是否存在瑕疵,但客觀上忽略了家族精神財富的傳承、忽略了家族治理結構的建設,不僅對家庭、後代造成了傷痛,還對企業未來的發展造成了或多或少的影響。”

“很多企業家打拼了財富,但不懂得如何保護和傳承財富。他們需要保護和傳承的,不僅是物質上的財富,更是精神上的財富,企業家肩負着家庭責任、企業責任、社會責任,三個責任不可分割、相互聯繫,企業家小家庭的安穩,關係着企業這個大家庭的安穩。” 陳麗婭説,企業做大以後,企業傢俬生活的影響就不僅在於家庭內部,還將波及企業。“(注重)家庭的道德也是企業家的責任,否則他可以構建一家偉大的公司,但可能有一個糟糕的傳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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