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價 “漲停板” 來了!東莞加碼調控:新房拿證一年內,房價漲幅不許超過 3%

華爾街見聞
2021.04.30 03:43
port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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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莞新房限價細則要求按成本定價,新房備案價上調空間需控制在 5% 以內,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 3%。

4 月 29 日週四,廣東省東莞市住建局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指導的通知(東建房〔2021〕4 號)》(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明確了新房限價細則,要求按成本定價,一年漲幅不得超過 3%。

具體來看,新房備案價上調空間需控制在 5% 以內,而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 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此外,經審核確認的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作為該項目在本年內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平均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可根據擬辦預(現)售樓棟的情況自行定價,但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 10%(地面建築層數 4 層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棟)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 40%),同一幢(棟)單價最高與單價最低的住宅單價相差幅度不超過 25%。

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方面,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其銷售價格定價原則參照招拍掛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其中可售樓面地價按照不高於所在鎮街(園區)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 90% 確定,上一年度無住宅用地掛牌出讓的,參照房價水平相當的周邊鎮街(園區),按不高於其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 90% 確定。

以下為通知全文:

各園區、鎮(街)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場監管分局、不動產登記中心,各房地產開發企業:

為貫徹落實 “房住不炒” 精神,切實加強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指導,引導開發企業合理定價,有效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勢頭,保持房價總體穩定,根據國家、省相關工作部署以及《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的通知》(東建〔2021〕6 號)規定,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持目標導向加強房價調控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按照重點監測城市的標準要求,加強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科學研判市場動態,準確把握髮展趨勢。當房價出現較快上漲勢頭時,可根據房地產市場調控目標,根據區域房價水平、供需情況等,設置差別化價格調整幅度,切實保持房價平穩可控。

二、積極引導企業科學合理定價

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應根據可售樓面地價、合理建安成本、合理銷售管理成本、應交税費、合理利潤等因素,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並在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前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申報。如經審核發現開發企業申報價格明顯不合理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核發預售許可證或暫不辦理現售備案。經審核確認的新建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作為該項目在本年內申請辦理預(現)售批次的平均申報價格,開發企業可根據擬辦預(現)售樓棟的情況自行定價,但須以幢(棟)為單位申報銷售價格,同一批次不同幢(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 10%(地面建築層數 4 層及以下的住宅同一批次不同幢(棟)棟申報均價相差幅度不超過 40%),同一幢(棟)單價最高與單價最低的住宅單價相差幅度不超過 25%。

通過協議轉讓等方式取得土地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首批首次申請辦理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的,其銷售價格定價原則參照招拍掛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項目,其中可售樓面地價按照不高於所在鎮街(園區)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 90% 確定,上一年度無住宅用地掛牌出讓的,參照房價水平相當的周邊鎮街(園區),按不高於其上一年度掛牌出讓住宅用地平均可售樓面地價的 90% 確定。

三、從嚴控制在售項目價格漲幅

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辦理過預(現)售的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後續批次住宅按以下辦法申報銷售價格:

該項目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低於現價,可按現價執行,如按第二點的定價原則計算的控制價格高於現價,則可比上一批申報均價上漲不超過 5% 且不得高於計算價格。

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上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由取得預售許可證(現售備案證書)後半年延長至一年,漲幅不超過 3%(含本數)。下調銷售價格的間隔時間維持半年不變,降幅不限。

四、督促企業及時申請辦理預售

各園區、鎮(街)住房城鄉建設局加強對轄區新建商品住房項目的巡查監督,如發現已達到預售條件不及時申請辦理預售的,應立即發出提示函,督促開發企業儘快申請辦理預售,並同時抄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發函提示一個月後,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仍不提交預售申請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暫停辦理該項目預售,並通知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暫停辦理該項目在建工程抵押手續。開發企業需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出具承諾函,承諾該項目剩餘住宅樓棟達到現房銷售條件後申請辦理現售。

五、加強商品住房明碼標價監管

開發企業應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制度,實行明碼標價和 “一房一價”,在取得預售許可證後 10 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準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價格。商品房經營者應當按照《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實行明碼標價,不得有以捆綁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強制提供商品或服務並捆綁收費等違規行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將加大對商品房銷售價格行為的監管力度,並加強聯合懲戒。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相關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內容為準。

東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東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東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

2021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