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擬 12 月實施持倉限額制度法例修訂
證監會就對衍生工具市場持倉限額制度的建議修訂的進一步諮詢,發表諮詢總結,包括對管理基金或傘子基金的子基金的資產管理人施加責任,以及因應港交所對其持倉限額制度的改進建議而修訂《證券及期貨(合約限量及須申報的持倉量)規則》。證監指,進一步諮詢已於去年 12 月 23 日結束,共接獲 7 來自不同市場參與者及專業團體的書面意見。
證監會去年 11 月就部分持倉限額及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規定指引的建議作出總結,該等建議包括:(1)擴大有關超逾上限持倉量許可的「指明合約」的名單;(2)就某些新合約訂明持倉限額及須申報水平;(3)調高人民幣貨幣合約的持倉限額;(4)就在假期交易的合約施加大額未平倉合約申報規定;(5)釐清結算所參與者在哪些情況下不被視為對其客戶的持倉具酌情決定權;及(6)就結算所參與者引入超逾上限持倉量許可制度。
證監會在考慮市場意見後,將落實有關的建議修訂以便更明確地釐清與基金有關的監管規定和利便業界合規,以及提高若干產品的持倉限額藉此為市場提供更大的靈活性。視乎立法程序的進度,證監會計劃於今年 12 月實施有關法例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