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信託
閱讀 74 · 更新時間 2024年12月5日
A-B 信託是由夫妻共同設立的信託,旨在最小化遺產税。每個配偶將資產放入信託,並將合適的人命名為最終受益人,但不包括另一方配偶。當一方配偶去世時,信託會分為兩個獨立實體。A 信託是生存配偶的信託,B 信託是逝者的信託。
定義
A-B 信託是由夫妻共同設立的信託,旨在最小化遺產税。每個配偶將資產放入信託,並將合適的人命名為最終受益人,但不包括另一方配偶。當一方配偶去世時,信託會分為兩個獨立實體。A 信託是生存配偶的信託,B 信託是逝者的信託。
起源
A-B 信託的概念起源於美國,主要是為了應對高額遺產税的問題。20 世紀中期,隨着遺產税的增加,許多家庭開始尋找合法的方式來減少税務負擔,A-B 信託因此逐漸流行。
類別和特徵
A-B 信託分為兩個部分:A 信託和 B 信託。A 信託是為生存配偶設立的,允許其繼續使用和管理信託資產。B 信託則是為已故配偶設立的,通常用於保護資產免受遺產税的影響。A 信託的優勢在於生存配偶可以靈活使用資產,而 B 信託的優勢在於資產可以傳給後代而不增加遺產税負擔。
案例研究
案例一:假設一對夫婦擁有價值 200 萬美元的資產,他們設立了 A-B 信託。當丈夫去世時,100 萬美元進入 B 信託,剩餘的 100 萬美元留在 A 信託中。這樣,B 信託中的資產不會被徵收遺產税。案例二:另一對夫婦在加州設立了 A-B 信託,妻子去世後,B 信託中的資產用於支付子女的教育費用,而 A 信託中的資產繼續由丈夫管理。
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包括:A-B 信託是否適合所有家庭?答案是否定的,主要適用於資產較多且希望減少遺產税的家庭。另一個問題是,信託的設立和管理是否複雜?確實需要專業的法律和財務顧問來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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