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 信託

閱讀 702 · 更新時間 2026年1月16日

A-B 信託是由夫妻共同設立的信託,旨在最小化遺產税。每個配偶將資產放入信託,並將合適的人命名為最終受益人,但不包括另一方配偶。當一方配偶去世時,信託會分為兩個獨立實體。A 信託是生存配偶的信託,B 信託是逝者的信託。

核心描述

  • A-B 信託是為已婚夫婦量身定製的一類聯合可撤銷信託,旨在最大化遺產税豁免額度,並加強資產分配的控制權。
  • 當一方配偶過世後,信託將分為兩部分:A 信託(生存配偶信託)和 B 信託(避税信託/税收信用保護信託),以平衡可能的節税、規避遺囑認證(即 “遺產公證”)、以及對後代的資產保護。
  • A-B 信託在遺產規劃中具有顯著優勢,但需要精心設計,有效注資,並持續管理以確保優勢落地。

定義及背景

A-B 信託,又常被稱為避税信託(Bypass Trust)或税收信用保護信託(Credit Shelter Trust),是已婚夫婦遺產規劃中的重要工具。它的產生源於美國遺產税法律的演變,特別是 1948 年收入法案以及後續立法鼓勵配偶間充分利用各自的豁免額度。1981 年經濟復甦税法(引入 QTIP 機制)以及 21 世紀初便攜性(Portability)規定的落地進一步完善了該結構。

在配偶雙方健在時,通常會將全部或大部分資產放入一個可撤銷的聯合信託中。一旦一方去世,信託分為兩部分:A 信託(生存配偶管理,可撤銷)和 B 信託(逝者份額歸屬,不可撤銷,使用其遺產税豁免額)。這一設計特別適用於資產規模較大、有再婚/重組家庭、或處於遺產税特殊州的夫婦。

A-B 信託的主要目標包括:

  • 充分使用夫妻雙方的遺產税豁免額度
  • 實現過世配偶對資產分配的託管式控制
  • 避免遺囑認證流程,保護隱私
  • 防禦債權人、再婚風險,並確保前婚子女繼承權

即使在免税額增加及便攜性的環境下,A-B 信託依舊是應對複雜家庭結構、大型遺產或者特別州税環境下的靈活籌劃工具。


計算方法及應用

首次死亡時的分割與注資

在第一位配偶去世後,A-B 信託按照預設公式分割,通常與遺產税免税額掛鈎:

  • B 信託(避税信託):注資金額為已故配偶尚未使用的聯邦或州遺產税免税額度。B 信託自此不可撤銷,通常由生存配偶或獨立受託人管理。其資產和日後的增值不計入生存配偶遺產。
  • A 信託(生存配偶信託):接收剩餘部分,依舊可撤銷,由生存配偶全權管理。生存配偶去世後,該部分資產根據信託條款分配,視情況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税。

計算舉例(假設案例)

某已婚夫婦共同資產 1,000 萬美元。2024 年聯邦遺產免税額為 1,361 萬美元。第一位配偶去世時,可將全部 1,000 萬美元資產注入 B 信託,均在免税額以內,生存配偶完全控制 A 信託資產。若遺產超過免税額,超出部分分入 A 信託或 QTIP 信託。

應用表格

情景B 信託注資金額生存配偶控制部分税務影響
資產 800 萬美元,免税額 1361 萬美元800 萬美元(全部)全部 A 信託資產無遺產税,B 信託資產二次繼承時免税
資產 1600 萬美元,免税額 1361 萬美元1361 萬美元239 萬美元B 信託超額部分進 A 信託,A 資產未來或需納税

資產重命名與注入

A-B 信託有效實施前,需將房產、賬户、公司權益等正式更名至信託名下,並同步保險及退休賬户受益人指定,確保與信託設計一致。

税務申報與合規管理

B 信託需單獨申請聯邦税號(EIN),每年需報送 1041 信託所得税表。在第一位配偶去世時,通常還需報送聯邦遺產税表 706,確認免税額分配及是否選擇免税便攜性。


優勢分析及常見誤區

與其他遺產規劃工具對比

工具類型是否規避遺產認證遺產税節税效率資產分配控制力複雜性/成本
A-B 信託較高
可撤銷生前信託中等
簡單遺囑
便攜性(僅靠免税額度)N/A

優勢

  • 夫妻雙方豁免額度都能充分利用,可能減少總體遺產税
  • 可對再婚、重組家庭等複雜場景靈活設定資產分配機制
  • 資產進信託通常規避遺產認證流程,提升保密性和效率
  • 增加資產管理靈活性、一定程度上防禦債權人和再婚風險

侷限性

  • 需要持續的賬目管理、税務申報和信託運營維護
  • 未正確注入信託的資產仍可能進入遺囑認證及人工分配
  • B 信託內資產通常只在第一位配偶過世時有一次計税基礎上調,日後子女繼承可能有資本利得税隱患

常見誤區

  • 即使有便攜性政策,A-B 信託在部分州或特殊家庭結構中仍有顯著作用
  • 生存配偶對 B 信託的收入及部分本金有使用權,非絕對受限
  • B 信託有一定債權人保護作用,但需結合州法律實際判斷
  • 信託需定期維護和檢測,不是一勞永逸的解決方案

實戰指南

如何設立 A-B 信託

評估適用性

根據遺產規模、家庭關係、聯邦和州層級遺產税風險以及資產分配意向決定。資產較小且豁免完全覆蓋、家庭結構單一時,普通可撤銷信託可能已足夠。

起草與搭建

  1. 委託專業律師起草信託文件,確保符合當地法律與個人設想。
  2. 選定受託人,通常為配偶雙方兼任,B 信託可指派獨立受託人。
  3. 明確 B 信託注資原則(通常按免税額度),其餘歸 A 信託或 QTIP 信託。
  4. 核查並統一賬户、保險受益人指定與信託方案一致。
  5. 所有房產、企業權益、金融賬户正式過户至信託名下,且保留資產清單。

後續維護

  • 定期記錄信託資產流入、成本和調整明細
  • 根據家庭變動、法律調整、資產變化適時審查信託
  • 配偶一方去世後,申領死亡證明、評估資產、分別為 A/B 信託申請税號並正式分割信託
  • 按税法完成相關遺產税、信託所得税申報,且規範記錄分配

案例分析(假設場景)

加利福尼亞州一對夫婦共有資產 800 萬美元,丈夫去世時,將 400 萬美元注入 B 信託利用其免税額度,剩餘資產和自住房歸 A 信託(生存妻子)。妻子可支配 B 信託收入及必要時的本金。其逝世時,B 信託增長至 600 萬美元,該部分直接歸子女繼承,避免再計入妻子的遺產總額,達到一定的税務優化和複雜家庭成員權利平衡。


資源推薦

  • 美國國税局 IRS 指南:IRS Pub.559(遺屬、執行人和管理人指南),Form 706 及 1041 申報説明
  • 專業書籍:《遺產規劃工具與技術》(Leimberg)、《Bogert 信託與受託人》、《遺囑、信託與遺產》(Dukeminier)
  • 參考判例:Estate of Clayton v. Commissioner,Estate of Robertson
  • 行業協會:ACTEC,美國律師協會資產信託與地產分會(ABA RPTE)、STEP、AICPA
  • 專業期刊:ACTEC Law Journal, The Tax Lawyer, Journal of Taxation, Estate Planning 雜誌
  • 律師繼續教育:ALI CLE、PLI 及各州律協遺產規劃課程
  • 實用模板:WealthCounsel 及各州律師協會檢查表、範本
  • 州税務局網站:提供各州最新遺產税額及適用政策解讀

常見問題

什麼是 A-B 信託?它和普通可撤銷信託有何區別?

A-B 信託在一方去世時分為 A 信託(生存配偶、可撤銷)和 B 信託(已故配偶、不可撤銷),其結構比普通可撤銷信託多出資產隔離與遺產税優化機制。

哪些人羣適合設立 A-B 信託?

適用於夫妻合計資產接近或超過聯邦/州免税線、家庭成員複雜(如再婚、有繼子女)、或希望過世後繼續掌控資產分配的已婚夫婦。

A-B 信託如何幫助降低遺產税?

B 信託可獨立利用已故配偶豁免額度,其內資產及後續增值不納入生存配偶遺產計税範圍,實現雙份免税效應。

A-B 信託可以規避遺囑認證嗎?

A-B 信託下名下的資產通常無需經過遺囑認證,未注入信託的資產除外。

A-B 信託有何成本與侷限性?

好處在於可節税、強化控制,但需承擔更高文件管理、持續報税和運營成本,一定程度上生存配偶對部分資產使用受到信託條款限制。

A-B 信託成立後可以更改嗎?

在夫妻都在世時,信託可隨時修改或撤銷。第一位配偶去世後,B 信託部分一般不可更改,僅特定法律情形例外。

遺產繼承時有資本利得税影響嗎?

B 信託內資產在第一位配偶去世時會計税基礎上調(step-up);生存配偶去世後,子女繼承時如資產再升值,會有額外資本利得税。

州遺產税如何影響 A-B 信託的使用?

在有州級遺產税且無税務便攜性的地區,A-B 信託便於夫妻兩邊分別利用州免税額度,潛在降低州級税負。


總結

A-B 信託是已婚夫婦在實現資產傳承、遺產税優化、資產託管、複雜家庭權益平衡中的常用法律規劃形式。它通過配偶一方去世後實現資產自動分割,既保障了免税額度的利用,也便於遺願的持續執行,且多在私密且高效的環境下完成傳承,規避遺囑認證流程。

A-B 信託能否真正發揮最大作用,關鍵在於前期法律文書的嚴謹,後期資產注入和持續管理,並定期複查以適應法律與家庭變化。最終決策時應在有經驗的律師與税務師指導下,衡量家庭實際需求與管理負擔。

免責聲明:本內容僅供信息和教育用途,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和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