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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信託

A-B 信託是由夫妻共同設立的信託,旨在最小化遺產税。每個配偶將資產放入信託,並將合適的人命名為最終受益人,但不包括另一方配偶。當一方配偶去世時,信託會分為兩個獨立實體。A 信託是生存配偶的信託,B 信託是逝者的信託。

定義:
A-B 信託是由夫妻共同設立的信託,旨在最小化遺產税。每個配偶將資產放入信託,並將合適的人命名為最終受益人,但不包括另一方配偶。當一方配偶去世時,信託會分為兩個獨立實體。A 信託是生存配偶的信託,B 信託是逝者的信託。

起源:
A-B 信託的概念起源於美國,主要是為了應對高額的遺產税。20 世紀中期,美國的遺產税政策促使許多家庭尋找合法的避税方式,A-B 信託便應運而生。通過這種信託結構,夫妻可以在一方去世後最大限度地利用遺產税豁免額。

類別與特點:
1. A 信託:也稱為生存信託,主要由生存配偶管理和使用。生存配偶可以從 A 信託中獲得收入和本金,直到其去世。
2. B 信託:也稱為旁系信託或遺產信託,主要用於保存逝者的資產,併為指定的受益人提供利益。B 信託的資產通常不再屬於生存配偶的遺產,因此可以避免再次徵税。

具體案例:
1. 案例一:假設夫妻 A 和 B 共同設立了 A-B 信託。A 去世後,信託分為 A 信託和 B 信託。A 信託由 B 管理,B 信託則保存 A 的資產併為其子女提供利益。這樣,B 可以繼續使用 A 信託的資產,而 B 信託的資產則避免了再次徵税。
2. 案例二:夫妻 C 和 D 設立 A-B 信託,C 去世後,D 成為 A 信託的受益人,繼續使用 A 信託的資產。與此同時,B 信託中的資產被保留給他們的孫子孫女,確保這些資產不會被再次徵税。

常見問題:
1. 問:如果生存配偶再婚,A-B 信託會受到影響嗎?
答:再婚不會直接影響 A-B 信託的結構,但生存配偶可能需要重新評估其遺產規劃,以確保新配偶和原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2. 問:設立 A-B 信託的成本高嗎?
答:設立 A-B 信託的成本相對較高,因為需要專業的法律和財務諮詢,但長期來看可以節省大量的遺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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