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

閱讀 3732 · 更新時間 2025年11月27日

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中約定的某些事件或情況,這些事件或情況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並且這些事件或情況使得合同的一方或雙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常見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颶風)、戰爭、恐怖襲擊、政府行動、罷工等。當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影響的一方可以依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暫時或永久免除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不可抗力條款的目的是保護合同雙方在面對極端和不可預測的事件時,避免因無法履行合同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

核心描述

  • 不可抗力是一種合同機制,用於分配因不可預見、無法控制的突發事件導致無法履約的特殊風險,從而使受影響方免於因違約而被追責。
  • 不可抗力條款的有效性依賴於條款文本的精準、嚴格的通知與舉證要求、以及客觀的因果關係和減損義務的證明。
  • 理解不可抗力有助於投資者和企業提前規劃風險、管理責任、優化合同結構,提升運營韌性。

定義及背景

什麼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中約定,在發生極端、不可預見且無法控制的突發事件時,致使一方或雙方完全無法履行合同義務,該方可依據不可抗力條款免除部分或全部責任。不可抗力與普通違約事由不同,僅在履約真正變得不可能或違法時才能適用,而不僅僅是因履約變得更加困難或成本增加。

歷史淵源及法律演變

不可抗力最早源於羅馬法(vis maior),當時認為不可預見、不可抗的 “天災” 可使合同責任免除。中世紀時期,法律開始細化過錯分析與補救措施,這一理念在拿破崙民法體系中演化為正式法律原則。而英美普通法則發展出 “合同履行不能”(impossibility)和 “契約落空”(frustration)等相關概念,經典案例包括 Taylor v Caldwell(音樂廳被燒燬)及 Krell v Henry(因加冕取消導致協議目的落空)。

隨工業化及全球貿易擴張,不可抗力條款被廣泛採納,尤其在世界大戰等極端事件後國際貿易風險大幅上升。如今,國際商會(ICC)等機構提供不可抗力示範條款,不同行業合同會根據實際風險(如疫情、天災、政變等)調整不可抗力條款內容。


計算方法及應用

啓動不可抗力的要素

  1. 合格事件:合同需明文列舉或以 “兜底” 表述涵蓋的事件,如地震、戰爭、疫情、政府強制命令、網絡安全攻擊等。
  2. 因果關係:事件必須直接導致合同履行變得不可能、違法或絕對無法克服,而不是僅使履行變得昂貴或利潤減少。
  3. 不可預見性和外部性:該事件在簽訂合同時無法預見,同時完全超出受影響方的控制範圍。
  4. 通知與舉證:主張不可抗力救濟的一方須及時、詳細通知對方,描述事件、影響、已採取措施以及預估影響期限,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5. 減損義務:需證明已採取合理措施避免或減輕影響,如尋找替代方案、改用替代服務等。

實務應用

不可抗力的常見應用方式包括:

  • 權利義務中止:合同義務暫停,待影響消除後恢復履行。
  • 期限順延:交付、履約、項目里程碑等截止時間調整。
  • 終止權:如事件持續超出合同約定期限(如 60-120 天),任何一方可選擇無責終止合同。

應用示例

2021 年蘇伊士運河堵塞期間,多家航運公司根據不可抗力條款暫停履約義務。通知中詳細説明事件經過、涉及義務、受影響貨物清單,以及改道及減緩延遲的具體舉措。


優勢分析及常見誤區

不可抗力的優勢

  • 風險分配明確:合理界定極端不可保險風險的承擔方。
  • 維護商業關係:將潛在違約轉為履約中止,有利於後續合作。
  • 支持業務連續性:靈活調整履約時間表,助力企業快速恢復。

不可抗力的侷限

  • 條款風險:表述過於寬泛或不明確容易引發爭議,甚至被濫用。
  • 舉證責任重:需嚴格的文件、證據和持續減損記錄,增加運營負擔。
  • 法律適用差異大:不同法域的解釋和救濟有所不同。

常見誤區

付款義務自動豁免

多數法域中,除非合同明文約定,付款義務(如租金、債務)通常不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任何干擾都算不可抗力

一般商業風險(如常見自然災害、勞動力短缺、價格波動)如未明確約定,並不自動構成不可抗力。只有達致真正客觀無法履行的情形,方可適用。

忽視通知要求

不可抗力救濟通常以及時、詳細的通知為前提,通知不及時或內容不充分會導致主張失敗。

混淆不可抗力與 “情勢變更”“重大不利變化”

不可抗力強調 “無法履行”,情勢變更主要指履行成本顯著上升,重大不利變化(MAC)主要聚焦標的價值而非履約能力。

供應鏈環節一體自動適用

供應商違約並不當然構成主合同不可抗力,除非合同明文規定並在分包協議中明確傳導。

忽視適用法律

大陸法系國家多有法定不可抗力條款,英美法主要以合同文本為準,“履行不能” 條款適用更為嚴格。


實戰指南

如何起草健全的不可抗力條款

關鍵要素:

  • 明確列舉事件:包含自然災害、戰爭、疫情、政府行為、網絡攻擊等。
  • 合理兜底:用準確措辭涵蓋其他未知但重大風險。
  • 排除事項:剔除一般經濟困難、內部勞資糾紛、可預見事件等。
  • 通知和材料要求:明確要求在特定時限內(如 5-10 天)書面通知並遞交佐證材料。
  • 減損及定期彙報:要求持續採取合理減損措施並定期反饋。
  • 中止與終止機制:明確持續事件何種條件下可終止合同,以及後續權利義務。

案例模擬:製造業中的不可抗力

某歐洲汽車零部件廠因疫情期間政府強制封鎖,被迫關閉。合同不可抗力條款包含 “政府命令”“流行病” 等事件。

  • 首日:管理層向所有買家發出正式通知,説明停工原因,並附上政府公告。
  • 減損措施:積極聯繫其他工廠,評估可行性但未找到替代方案。
  • 定期更新:每週報告停產進展及預計恢復時間。
  • 恢復生產:解封后迅速復產,並將生產計劃及分配方案告知買家。

注:上述案例為虛構,僅用於學習參考。

實務操作要點

  • 注重證據保存,包括正式函件、替代方案嘗試、與合作方的溝通記錄等。
  • 定期審查不可抗力條款,及時納入疫情、網絡安全等新興風險。
  • 配合企業保險安排,確保風險分配覆蓋全面。
  • 梳理供應鏈各環節,確保上下游合同不可抗力條款有效銜接。

資源推薦

  • 經典書籍/論著:
    • Treitel:《合同法》
    • McKendrick:《不可抗力與履行不能》
    • Brunner:《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
  • 示範條款/實踐指引:
    • ICC《不可抗力條款 2020》及解讀(國際商會)
    • Practical Law、Lexis PSL 合同範本與清單
    • FIDIC(建築)、BIMCO(航運)、AIPN(能源行業)等協會指引
  • 案例數據庫:
    • Westlaw、Lexis、BAILII 等檢索判例與案例分析
  • 學術期刊:
    • 《國際與比較法季刊》
    • 《國際仲裁雜誌》
    • 《商法評論》
  • 在線課程/講座:
    • ICC Academy、Coursera、edX 合同法課程
    • 法學院/行業機構合同爭議案例研討會
  • 行業風險清單:
    • 各行業協會提供的不可抗力風險管理、報告與合規專用清單

常見問題

哪些事件通常被視為不可抗力?

常見合格事件包括無法預見與無法控制的地震、洪水、戰爭、恐怖襲擊、政府關停、疫情、網絡攻擊等,需在合同中明確列示。

新冠疫情算不可抗力嗎?

如合同中明示涵蓋 “流行病”“疫情”“政府行為”,新冠疫情一般可構成不可抗力,但仍須履行通知與減損義務。若合同簽署時間為 2020 年初之後,疫情風險可能被認作可預見。

不可抗力是否自動豁免付款義務?

一般不能。絕大多數情形下,付款義務(如房租、借款)如未在條款中特別排除,仍需履行。

不可抗力、情勢變更與履行不能有何區別?

不可抗力強調 “無法履行”,情勢變更是指履行變得過分困難(多見於大陸法),履行不能則只有在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時才成立(多見於英美法)。

主張不可抗力應準備哪些證據?

需提交正式通知、官方命令、氣象/災害記錄及減損努力證據。持續溝通及履約嘗試的記錄也很重要。

合同能否因不可抗力終止?

僅在合同中約定的情況下且事件持續達到約定天數,才可終止合同,否則通常只允許暫停或延遲履約。

供應鏈中斷是否一定受不可抗力保護?

需在主合同明文規定,且上下游合同有銜接。如無明確約定,供應鏈常規中斷通常不自動構成不可抗力。

通知要求有多重要?

極為重要。通知不及時或者不充分,常常導致不可抗力主張被否定,實務中已有大量判例。


總結

不可抗力條款在當今不確定和高度互聯的商業環境中,是重要的風險管理工具。其價值體現在科學的文本設計、及時溝通、充分舉證及積極減損等方面。不可抗力為合同當事人提供針對極端意外事件的安全邊界,但不應被誤用為一般性違約的免責條款。合同各方應定期檢查不可抗力條款內容,使其緊密貼合實際業務風險、全球局勢及適用法律要求,通過規範的合同管理,在突發事件中有效守護商業合作關係及合規運營。

免責聲明:本內容僅供信息和教育用途,不構成對任何特定投資或投資策略的推薦和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