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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決原則

守決原則是一種法律原則,要求法院在類似案件上作出裁決時遵循歷史案例。守決原則確保類似情景和事實的案件以相同的方式處理。簡而言之,它要求法院遵循以前決策所確定的法律先例。守決原則是一個拉丁詞,意為 “遵守已決定的事項”。

定義:守決原則(Stare Decisis)是一種法律原則,要求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遵循歷史案例。這意味着法院在面對相似情景和事實的案件時,應當以相同的方式進行裁決,從而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可預測性。簡而言之,守決原則要求法院遵循以前決策所確定的法律先例。

起源:守決原則起源於英國普通法體系,最早可以追溯到 12 世紀。隨着時間的推移,這一原則逐漸被其他國家的法律體系所接受和採用,特別是在英美法系國家中得到了廣泛應用。守決原則的拉丁詞 “Stare Decisis” 意為 “遵守已決定的事項”,反映了其核心思想。

類別與特點:守決原則主要分為兩類:橫向守決和縱向守決。

  • 橫向守決:指同級法院之間的案例遵循。例如,一個州的上訴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應遵循該州其他上訴法院的判決。
  • 縱向守決:指下級法院遵循上級法院的判決。例如,地方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遵循最高法院的判決。
守決原則的主要特點包括:
  • 一致性:確保類似案件得到相同的處理,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可預測性。
  • 效率:減少了法院在處理案件時的時間和資源消耗,因為可以參考已有的判決。
  • 公平性:通過遵循先例,確保不同案件中的當事人得到公平對待。

具體案例:

  • 案例一:在美國,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1954 年)推翻了普萊西訴弗格森案(1896 年)的 “隔離但平等” 原則,確立了種族隔離在公立學校中的不合法性。儘管守決原則要求遵循先例,但在此案例中,最高法院認為先例不再適用,因而做出了新的裁決。
  • 案例二:在英國,Donoghue v. Stevenson(1932 年)確立了現代侵權法中的 “鄰人原則”,即製造商對最終消費者負有責任。此後,英國法院在處理類似的侵權案件時,廣泛遵循這一原則。

常見問題:

  • 問:守決原則是否意味着所有先例都必須被遵循?
    答:不一定。如果先例被認為是錯誤的或不再適用,法院可以選擇推翻或修改先例。
  • 問:守決原則在所有法律體系中都適用嗎?
    答:守決原則主要適用於英美法系國家。在大陸法系國家,法律更依賴於成文法而非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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