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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期違約

預期違約是指一方表明不履行其對另一方的合同義務的意圖。預期違約可以終止對方履行其職責的責任。證明對方有意違約給對方提起訴訟提供了依據。

定義:預期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明確表示或通過其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其合同義務的意圖。這種違約行為使得另一方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並有權提起訴訟以尋求賠償。

起源:預期違約的概念起源於 19 世紀的英國合同法。最早的案例之一是 1853 年的 Hochster v De La Tour 案,該案確立了在一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另一方可以立即採取法律行動。

類別與特點:預期違約主要分為兩類: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

  • 明示預期違約:一方通過明確的言辭或書面形式表示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 默示預期違約:一方通過其行為或態度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義務,例如停止供貨或停止支付。
預期違約的特點包括:
  • 允許受害方提前終止合同。
  • 受害方可以立即提起訴訟。
  • 有助於減少受害方的損失。

具體案例:

  • 案例一:在一個供貨合同中,供應商明確表示由於成本上漲,將無法按原合同價格供貨。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視為預期違約,提前終止合同並尋求賠償。
  • 案例二:在一個建築合同中,承包商停止了所有施工活動,並撤走了所有設備和人員。業主可以視為默示預期違約,提前終止合同並尋求賠償。

常見問題:

  • 問:預期違約與實際違約有什麼區別?
    答: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明確表示或通過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義務;而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來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義務。
  • 問:如何證明預期違約?
    答:可以通過對方的明確聲明、書面通知或行為來證明預期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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